法律解析: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