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其目的是运用公众存款进行营利活动,如放高利贷或进行其它方面投资。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须有使用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二行为特征,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与管理,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其构成要件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