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运输的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其又为该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不但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行为人是被追究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被追究责任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行为人必须对所运输的货物是假冒伪劣产品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如果不能被证明其对所运输的货物是假冒伪劣产品是明知的,则既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