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从案例说起,咨询者在大龄时认识一中年男性,基于对方对自己的关爱,在没有了解对方任何家庭背景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男方经常在外经商,还多次从女方处取钱投入商业,在2012年初,男方因在外地经商时触犯刑律,被警方关押,咨询者被警方通知,得知丈夫有两个户口,和自己结婚的户口并非真户口,且丈夫是有妻之人,孩子还有三个;同时得知,丈夫用咨询者的身份证在外地成立了公司,并用该公司在外欠有债务。咨询者还从警方处带回了丈夫的手机,从手机信息中,了解到丈夫从自己手中取走的部分金钱已经用于支付其女儿的费用。咨询者想知道如何离婚?自己的婚姻可否按无效婚姻处理?丈夫用自己身份证开办的公司自己是否面临债务纠纷?
由于男方的前段婚姻没有解除,加上和咨询者的婚姻是办理了民政登记的,所以男方的行为是典型的重婚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本人建议咨询者以重婚罪起诉来解决自己的无效婚姻。对于公司债务问题,如果当初成立公司时是出资到位的,以后也没有出现抽逃注册资金,那公司债务和股东没有关系;如果有以上情况,那就需要看股东本人是否知道或参与了这些事件,如果是被丈夫蒙骗的,其责任就应由丈夫来承担。
男方用于和咨询者结婚的户口地址,咨询者曾经去调查过,房屋的住户说:不认识此人。当地公安对此男人的身份问题也不愿意多说。
好在本案中的骗子---男方已经被批捕,女方的婚姻问题总是可以解决。试想,如果男方不存在犯罪问题,没有被警方关押,她有可能一生都生活在欺骗中。
在办理结婚手续时,由于目前全国民政部门没有联网,登记者不可能知道对方的婚姻状况;加上对方的多个户籍问题,根本无法知道对方身份真像。加上当下中国流动人口众多,众生忙忙碌碌,大量的婚姻都是和陌生人认识恋爱后结婚,已不同于传统的本村、本镇,邻里乡亲之间熟人介绍,彼此知根知底,婚恋很难有欺骗。而现实生活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被破坏,欺骗谎言盛行,基于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建议人们在婚恋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理性的了解对方的真实信息,比如和对方的朋友、家人见见面,走动走动,到对方的老家看看等,做一些必要的调查,人们做投资都需要了解市场行情,周边环境,面对自己的终身大事时一定要更为仔细、认真,要知道当下的中国婚姻可比中国的股市更为“风险”。
在工作中已经多次碰到一人多个户口的问题,如今再见“房姐”的多个户口现象,看来中国的户口制度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不过再好的制度也需要执行者们的秉公执法,否则,好制度不过是一张废纸。
一、男女结婚彩礼应该归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彩礼的分割问题,也是法院支持的情形,有三种,①未办理结婚证的;②已经办理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的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都是说的结婚前的彩礼,对于婚礼上和婚后的赠予彩礼怎么分割并没有规定。
大家都知道,婚礼上的彩礼也是非常普遍的,双方父母的大红包、金银饰物或者亲友的礼金这些的赠予,都是归类于彩礼的。那么怎么分割呢,一般情况,①陪嫁的财物是属于女方的;②婚礼上的彩礼或者礼金,如果婚礼是在结婚证领取之后办理的,那么婚礼上的礼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彩礼的话,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的话,那就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予,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礼是在结婚证领取之前举办的,这些彩礼或者礼金就是女方收取的归女方,男方收取的归男方。
根据有关规定,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婚后的赠予,没有明确归个人的就是共同的,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个人自己出资购置、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是可以有所差别的,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比如:女方的化妆品、衣物等等、男方的衣物、手表等,这些虽然有些也是价值不菲,但是属于个人物品的还是不参与分配的。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礼上或者婚后的彩礼,在离婚时的处置都是由结婚证的办理时间决定的,办理之前和办理之后是不同的,也就是法定的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婚礼的举办时间前后顺序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