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无法提供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7、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