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如下: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2.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置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法: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三、切莫擅自离开现场。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逃逸将作为加重情节.如果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肇事驾驶员将以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四、一定要尽可能挽留现场目击证人直至警察到达现场,取得他们的联系方式并提供给警方。
如何正确处置事故现场
第一步:立即停车。车辆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怀疑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第二步:车辆驾驶人停车后,应当立即采取以下安全保护措施:(1)拉紧手制动;(2)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3)设置警告标志牌。第三步:保护现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并留下后果的具体场地和空间范围。(1)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当事人必须使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应当在路面上标明肇事车辆的位置和伤者倒地的位置。(2)对于“私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并签字确认交通事故协议书“事故事实”、并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再撤离现场,避免先行撤离现场后赔偿协商不成无法认定事故现场和事故责任。第四步:迅速报警或者“私了”。(1)对于依法不能“私了”(包括依法不得“私了”和无法达成“私了”协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待交警处理。(2)对于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A.当事人在签字确认“事故事实”并保留拍照或者划标现场事故现场位置后,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B.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前应当先签字确认“事故事实”)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第五步:立即疏散。由驾驶人员或者车上其他人员(驾驶员死亡或者无法行动的)组织疏散,防止次生事故。最后,出险后当事人应当在48小时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即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否则,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损失无法认定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两种处置方式:第一,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这是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了相应的人身伤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是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自行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事故不再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规定的“自行协商处理”是有条件的,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为了减轻公安机关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是方便群众与严格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实践中要注意防止有的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连重大伤亡事故也“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对这一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二,不撤离现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存在争议,或者认为应当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为宜,则可不撤离现场,但必须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停留造成的交通拥堵。
交通事故时抢救费用由谁承担?
一、交通事故抢救费承担主体: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二、交通事故对方不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如何处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一是,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以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这也有利于现场证据的固定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二是,保护现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除了抢救伤员不得已移动肇事车辆外,应尽量保持交通事故现场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原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即行撤离现场。三是,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同时,要及时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也可以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四是,及时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报案,如自己通过电话报案或者亲自前往有关部门报案,或者请其他人报案。报案时要注意讲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号牌、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于主管部门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