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与股东和董高的权利不同,监事或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根据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来履行监督职能。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我们平时经常说的“董监高”。同时,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综上所述,监事或监事会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监督检查公司的人和钱,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形成对公司董高的制约,充分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