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决定书宣读完毕后直接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决定书落款日期起七日内送达至当事人手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决定书宣读完毕后直接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决定书落款日期起七日内送达至当事人手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中有关期间、送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间包括两种情况: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二、下达行政拘留决定多久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要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逾期不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谁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给法定代表人。在此提醒您,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审批程序不同的行政单位依据法律都有内部程序性规定,应当查阅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单位名义作出,签发是内部问题。行政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非经法律途径撤销,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