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地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1、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人员是指地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2、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原则上临时用工人员不能为兼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
3、临时用工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技术性、辅助性等事务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二、用工计划申报及审批
1、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应严格实行用工计划管理。用人单位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编制数、办公楼是否独立、办公室房间数、承担职责、服务对象数量等基本情况,提供岗位设置理由及用工人数相关依据材料,在每年9月份向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用工人员计划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用工人员计划申请》一般应写明用工目的、数量、岗位等内容。
三、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
1、用人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
2、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四、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
1、临时用工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管理,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岗前培训,切实保障临时用工人员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4、地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如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