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方法:
《医保卡使用管理办法》做了规定。
一是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具本人医保卡,就医、购药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医保卡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二是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医保卡,不得转让、出借医保卡。
三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受理参保职工挂号、就诊、住院、购药时,必须核验医保卡,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医保卡,并及时通知市医保管理中心。
四是参保职工可持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市医保中心查询医保个人账户结余情况。
五是医保卡遗失、损坏,应由参保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补(换)卡。补(换)卡期间在定点零售药店花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补办后再凭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结算。
六是参保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拒缴、拖欠、少缴医保费的,市医保中心可冻结其医保卡的使用,直至还清欠款为止。七是医保卡附带农业银行金融储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