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近期,我国疫情形势较为严峻,多个省市及地区出现本土病例,对于自发生本土疫情的地级市和有扩散风险的毗邻地区来青返青人员,青岛市执行山东省统一的防控政策。
高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青;
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原则上暂缓来青,如确需出行,须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证明,并持有48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14天内到过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入青返青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
发生本土疫情的地级市和有扩散风险的毗邻地区人员,需入青返青的,其本人、亲属或单位应于抵达目的地前3天向所在社区(村居)申报个人信息、抵达时间、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信息,并持有48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