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接管企业的财产,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分立前公司和分立后存续、新设公司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分立后存续、新设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3、分立解散公司注销手续的办理方案(仅指新设分立形式中的原公司);
4、原公司资产划分后分立各方所拥有的财产范围和所承接的债权、债务;
5、分立后各方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立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