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实行“五证合一”,即申请人申请设立上述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另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