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一、逾期付款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违约形式。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则一方违约时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守约方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买受人的逾期付款其实是变相地占用了出卖人的资金,这种损失对出卖人来说实际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利息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因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或诉讼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1、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买卖合同书;订货单;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等证据。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催款函、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三、买卖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买卖合同的生效问题,主要分两种情形来看。
第一种,是买卖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的约定,根据合同条款来确定合同的生效问题;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就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一般是合同签字盖章了,签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种,是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生效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法院要根据送货单、收货单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习惯,来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在实务中,如果有相关的送货单、收货单,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具体生效或成立的时间,也会根据送货单、收货单的时间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