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合同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负有过错的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应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险公司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但对其已向受害人赔付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也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确认。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文意应当蕴含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意,属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