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者共同债务的,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经理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