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款是指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款的适用条件如下:
1、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履行、延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适用定金罚款的基本条件。本合同的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
3、违约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或合同目的失败不一定导致定金罚款的适用。只有当两者同时具有并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即只有当合同目的因违约而无法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