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有精神出轨行为请求离婚的,恐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精神出轨不属于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但如果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以上的,当事人一方在此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准予离婚,但精神出轨方不属于过错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