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临时聘用人员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
政府聘用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党员还属于纪检对象。同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都属于效能监督对象。各级纪检机关案件查办对象有: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各级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对象有: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法规定的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劳务派遣属于非在编人员吗?
属于在职人员。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是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劳务派遣是国家承认合法的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机构应用工单位提出的用人需求和标准,为用工单位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供用工单位用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监察机关有权对哪些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机关有权对以下这些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行政监察对象是谁?
根据《监察法》第15条规定,行政监察对象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