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入派出所哄抢被扣押的财物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数人冲击公安机关,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夺财物,构成抢劫罪。
(一)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条款罪状的表述来看,规定的是聚众“打、砸、抢”三种行为的罪状,并援引了定罪处罚的条款,即应按照行为人的犯罪特点和外在表现形式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为了非法占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不惜纠结数人采取拦截警车、殴打警察、毁损公安机关办公设施等暴力手段,强行从派出所劫走了价值数十万的财物。
哄抢罪的界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再次,无论从犯罪目的考虑,还是从法定刑最重的罪名考虑,对于这样的行为都应以法定刑较重的抢劫罪论处,而不是简单的抢劫犯罪,因为执法机关是我国人民重要安全的保障,当出现执法者被伤害时应该处于较为严重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