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机关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答
摘要:刑罚执行机关包括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等。被判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应及时收押罪犯并通知家属。刑事罚金刑由法院执行,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应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如无法缴纳可追缴财产或裁定延期、减免。
刑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执行等。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刑事罚金刑的执行的注意事项:
1、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必须是第一审的人民法院;
2、罚金刑的执行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够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能够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延伸阅读
结语:刑罚的执行机关包括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将由相应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就近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将依法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及时收押罪犯并通知其家属。刑事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的法院执行局,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数额,期满不缴纳将强制缴纳。对于缴纳困难的情况,法院可裁定延期、减少或免除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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