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1)每月工资收入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 交纳3元;(2)每月工资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税后收入的千分之2。最高缴纳20元。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5角。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2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2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法律依据】:
《中国共青团团章》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