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办理的方式:由申请人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明变更事实及理由的相关证据、变更申请书等材料,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前往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变更,并发给新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