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如下表所示。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资料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个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火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通知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O)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