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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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是如何确定的,以及公安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此外,文章还特别关注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包括一些刑事案件在实体法上被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情况。
一、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1.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若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则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答案为公安机关。
结语: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不同级别的法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各自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同时,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公安机关也有特殊的立案侦查权。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机关,以保证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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