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民事调解书可以变更吗
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不能更改,案件的当事人就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有区别吗
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有区别,具体如下:
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2.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3.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调解书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调解书包括的内容如下: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