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规章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罚款100元;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章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规章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罚款100元。
(一)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章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二)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不按规章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三)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不按规章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四)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不按规章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章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应当遵守下列规章: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