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社局职称评定

律师回答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4〕45号),为做好2024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
      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 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 、申报渠道及方式
      ( 一 )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 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经用人单位所在区非公企业人才职称 申报受理服务点(附件1)和区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 公示、推荐程序,通过常居地所在区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逐级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4.中央单位及其在汉分支机构等需委托我市代为评审 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会计及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的 评审申报渠道,由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在其工作通知(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二)申报方式
      全市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部 分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网上申报的,须逐级报省职改办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线下申报。
      三、 时间安排
      我市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2024年12月31 日前完成年 度职称评审工作。2024年1 月20日前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 结果等材料。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组织水平能力测试和召开 评审工作会议等时间安排,由各评委会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四 、申报条件与职数管理
      2024年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按照近年来省职改办最新发布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 岗推荐申报。未完成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完成岗位 设置工作后,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推荐申报。经事业单位管理
      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评审,申报时应提供审批手续,且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五、 相关政策
      有关具体政策与往年保持总体一致,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政策:
      (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政策倾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 号),继续实行乡村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积极推动乡村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对参与乡村振兴且帮扶成效明显的驻村工作队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根据《武汉市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武人社规〔2024〕2号),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技工院校教师、体育等职称系列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 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能力业绩参照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把握。
      (三)湘鄂赣三省职称互认。落实部省合作协议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中游三省协同发展有关要求,经湖北、湖南、江西省人社部门同意,明确三省评定颁发的职称证书在三省范围内互认,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的依据。
      (四)非公有制单位人员申报中级职称。毕业后一直在 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尚未认定初级职称且符合中级职称申报 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在专业能力水平方面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和社会贡献。
      六、 评审程序
      全市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评委会评审工作,应 严格按照《武汉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武人社规〔2024〕1号)组织实施。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评委会发布的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对照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并报送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推荐审核。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和业绩材料的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 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并逐级送审。各主管部门、区职改办和各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 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 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三)备案公示。各高、中级评委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 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报市职改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 查、评审会议程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报市人社局核准确认。
      七、有关要求
      (一)优化评审服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大力宣传推广职称电子证书及证书信息查验渠道和方式,积极做好解释答疑工作。职称电 子证书需要更正有关信息的,填写《湖北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3),经审核后逐级报请省职改办予以更正。
      (二)确保评审质量。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 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要严格按照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确保我市职称评审工作质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人社部令第40号)等文件,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 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审 工作随时随机进行抽查巡查,以及必要的倒查复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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