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十四周岁是否可以行政处罚
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