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证据搜集、谈判等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公司公司以股东名义担保公司有没有责任?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担保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有什么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指有一个投资主体并且是个人出资;合资企业,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
2、经营方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投资独立经营;合资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合作经营。
3、利润分配形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者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资企业投资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成果,共担风险。
4、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以公司名义能回购股东的股权吗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第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配股权红利。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分割的股份有什么
关于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分割的股份有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论股权是一方在何时投资的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无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得、分红、溢价、抛售增值部分等。
但如果股权是一方婚前投资的,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一方婚前投资的股权就不是夫妻财产,不属于可以分割的范围;
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情形举例:
A与B于2015年结婚,A在2014年出资10万投资公司,占股比例为20%。
这20%的股权便是A的个人财产,但两人婚后该股权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A与B于2015年结婚,两人书面约定婚后A的存款1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后A用该10万元存款投资公司,占股比例为20%。
则这20%的股权便是A的个人财产。
有限公司的股份离婚时怎样分割
股份有限公式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
其本身资金的流动频率就比较大,与普通财产没有非常大的区别。
这首先就表现在股权可以任意分割,其次不牵扯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这种股权的分割操作起来就比较简单,一般以平均分割为原则。
但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1.《民法典司法解释
(一)》第七十二条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向本公司借款是否有效
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公司法人一般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禁止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公司法人个人名义向本公司借款是有效的。
但是《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也就是说公司法人同时具有董事或高管资格的,以个人名义向本公司借款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