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人员在计算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时,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月工资薪金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税率按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来确定。
【案例1】张-华在**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6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2000元(24000÷12),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二)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2】张-华在**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1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
第一,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2个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3500-3100)]÷12=196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二,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4000-(3500-3100)]×10%-105=2255(元)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上述计税形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形式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维持现有的征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