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效期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在有效期满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2、领《暂住证》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乡镇开具的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3)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由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
(4)居住地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