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电话录音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当事人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电话录音,且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如果电话录音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法院可以将其从证据目录中依法排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_x000D_
证据包括:_x000D_
(一)当事人的陈述;_x000D_
(二)书证;_x000D_
(三)物证;_x000D_
(四)视听资料;_x000D_
(五)电子数据;_x000D_
(六)证人证言;_x000D_
(七)鉴定意见;_x000D_
(八)勘验笔录。_x000D_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_x000D_
第六十七条_x000D_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_x000D_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_x000D_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