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所需材料: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未婚生育的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
流程:1、医院出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一份。2、父母携带好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派出所。3、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塬件1份)。4、生育一孩的,需要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如果是生育二孩的,需要提工单位开具的二胎审批表。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塬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