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血样送检时间规定是需要当场封装,并立即送检,特殊原因不能送检的,应当低温保存并在3日内送检,具体情况下对于醉驾血样的采集和送检都是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
醉驾血样送检时间规定,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3日内送检。
司法实践中,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办案人员一般会留存两份血液样本,对于第一份送检做鉴定,另一份留存,如果第一次鉴定出现问题或被告人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那么重新鉴定的血液样本的送检时间肯定会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3天,那么后一次的鉴定意见也因送检时间超期不被采信,如果机械的理解《指导意见》规定的3天送检时间,那就意味着《指导意见》规定的3天送检时间限制了法律对于“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违背《立法法》的规定。所以“血样超过3天送检,鉴定结论无效或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意见显然不符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原意。
二、鉴定意见违法的认定条件
(1)鉴定人员无资格或鉴定条件缺失。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机构要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而鉴定人需要取得与其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应的鉴定资质和条件。
(2)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方法有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
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可见,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在鉴定时要遵守法定的鉴定方法和程序。
(3)检材污染或来源不明。
在司法实践中,醉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是需要严格基于血样的检测结果来进行处理的,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如果存在送检的程序存在违法的,是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