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行政复议,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一般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情况复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一、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复核期限
回复期限一般为六十天,情况复杂的可以至多延长三十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回复期限为行政复议机关自申请之日起至六十天,情况复杂的,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二、行政复议答复期限为10天
依据行政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会在60日内出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出现一些情况复杂的,因为客观原因,不可抗力等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同时要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三、行政复议的决定书执行期限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决定期限为六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过申请可以适当延长,且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决定的最长期限为九十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