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管,突出强调治理性年龄歧视,在当前富有现实意义。年龄歧视主要是针对年满35岁的求职者的歧视,一些用人单位把招聘的年龄限制为35岁以下,将35岁作为“招聘红线”,超过35岁一律不录,这让35岁以上的求职者职业发展与再就业遭遇困境。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3.50%。针对老龄化社会的劳动力短缺,也为激活人力资源,延迟退休被提上议事日程。在推行延迟退休的背景下,把招聘条件设置为35岁以下,不但侵犯35岁以上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也显得很不合时宜。
近年来的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提案,涉及“取消公务员报考、就业中的年龄限制”不少,今年也是如此,并多次冲上热搜。如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再次提出“解除35岁职场恐惧,修订国家公务员报考年龄限制”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胡卫建议,修订相关劳动法规,要求用工企业不得将年龄作为招聘、晋升或辞退的红线,并在各类企业中保证一定的40岁及以上人员比例。
可以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年龄等就业歧视,回应了社会关切。而要做到坚决防止和纠正年龄等就业歧视,必须多管其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