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电台未经允许使用音乐不是一定侵犯著作权的。如果该音乐已经发表的,并且支付了相关报酬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如果未支付报酬或者作品未发表的,则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_x000D_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_x000D_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_x000D_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_x000D_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_x000D_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_x000D_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_x000D_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_x000D_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_x000D_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_x000D_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_x000D_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_x000D_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