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辩护律师持完整手续要求会见在押当事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变相要求提交其他文书、材料,也不得以未预约或未接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实践中,看守所往往会因为案件特殊、防疫政策以及硬件条件等各种因素拒绝律师会见,或者在律师会见时间、方式、人数等方面设置障碍。为了保障会见权,同时也为了获得当事人及家属信任,一般可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1、解释说服,据理力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关于会见的基本规定,与看守所“磨”,可强调来得远、案件紧,若“小鬼”(门卫、值班人员)难缠则直接要求联系所长等对法律理解更准确、责任更大的领导沟通;
2、公安系统投诉。看守所属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违法可向其主管机关及上级机关投诉。具体可通过拨打12389或递交文书的形式向四级公安机关督查、纪检投诉。
3、检察院系统监督。看守所监管活动依法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可通过拨打12309或递交纸质法律监督申请、控告文书要求检察院监督;
4、党和政府的监督。看守所监管活动同样受到党和政府的监督,也关系到地方司法形象,所以也可以通过拨打12345,或向各级政法委进行反映、投诉。
5、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维权。律师认为看守所侵犯其执业权,可以向其所在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6、舆论监督。公民通过微博等舆论平台监督国家机关行为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相关国家机关也会运营相关账号接受监督,还会有专人负责主动“抓取”涉及对其监督的公开信息。公民合法诉求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反馈到上级部门。
总而言之,会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会见是展现律师执业精神和水平的重要环节,是代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步骤,是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关键途径。既有实践表明,只要律师有足够的的耐心、决心,多管齐下、穷尽所有法律救济手段,绝大部分会见难的问题都会获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