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成员的人数有限制吗
业主委员会人数规定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
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等权利。
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