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先立案,立案后开始调查。未立案直接进行调查所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后,应当迅速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受案机关除了对受案材料进行书面的审查外,往往还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简称初查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机关仅依靠对受案材料的书面审查,往往很难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因此,立案前的初步调查是就成了立案程序中的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立案前进行调查,但是调查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外包活动时应尽职调查服务提供商的哪些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外包活动时应当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管理能力和行业地位;(二)财务稳健性;(三)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四)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五)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六)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七)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风险提示: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涉及多个服务提供商时,应当对这些服务提供商进行关联关系的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
对公安机关的意见如何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提交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公安机关如何调查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案属于刑事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是一样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怎样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对假释犯罪分子如何监督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