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冻结期满后就会解除。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章》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章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章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章》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①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④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法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