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首先,公交车很难达到超载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公交车基本不可能出现超载现象。建设部2001年印发的《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公交车额定载客量的计算公式为: “每平方米允许站立人数”多达8人。
目前,公交车沿用的是1987年国家颁布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根据这个标准,城市公共汽车按每人0.125平方米核定载客数,也就是1平方米内,只要不超过8人就不算超载。而事实上,公交车再挤,1平方米也很难挤下8人,因此再拥挤的公交车都算不上“超载”。
二、现实情况决定“难”超载
公交车是服务于普通大众的交通工具,承担着减少道路机动车数量、缓解道路交通压力的使命,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如果交警在路上时时拦停处理超载公交车,也就意味着给道路交通添堵。同时,上下班高峰期乘客络绎不绝,公交车如果以“超载”为由拒绝乘客上车,乘客恐怕也不会答应。这就导致治理公交车超载成为棘手的难题,核定载客标准难以执行。
如果交警严格执法,按照大多数城市目前的公交运力,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公交车对等车乘客视若不见飞驰而过,市民乘车将更为困难。而如果按照不超载的要求来增加运力,以广州为例,在上下班高峰公交车至少要增加总量的三分之二才行。这样的话,不但已经捉襟见肘的城市交通将更加拥挤,市民乘车肯定也将付出更高昂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