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
2、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3、审核;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批。经审核过关,公布无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