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15.全面落实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对为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荣誉奖项,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人才进行特殊奖励。定期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研修考察、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委区政府)
16.着力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企业可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企业可自主为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根据参与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加大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力度,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以及试行股权制、期权制等激励方式,促进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长期稳定提高。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可享受工作津贴。鼓励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激励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技能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区委区政府)
17.优化技能人才工资分配机制。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能人才,在基本工资制度基础上,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形式。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能人才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能人才津贴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委区政府)
18.完善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委区政府)
19.加强高技能人才服务保障。本市高精尖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奖选手及其教练组组长、国家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奖选手,可按规定直接办理人才引进,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调随迁。鼓励各区、行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购(租)房补贴等方式,解决高技能人才住房问题。对经济结构调整、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撤并搬迁企业的高技能人才,要保障其稳定就业,对其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培训,推荐就业岗位。建立高技能人才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休疗养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才工作局、市国资委、各区委区政府)
20.拓宽高技能人才发展渠道。鼓励高技能人才更多参与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攻关活动。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前沿技术理论和技能革新项目研修。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所在企业(地区、集团、行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培训,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倡导举办跨行业高技能人才成果与技能展示活动,多渠道组织高技能人才参与海外技术交流,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鼓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选聘优秀高技能人才作为特聘教授,采取协议工资兑现待遇。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破格评为正高级职称。在京工作的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奖者及其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可按规定破格评为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委区政府)
21.加强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完善市、区、行业、企业多层次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制度,形成以市、区两级奖励为引领、行业和企业奖励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体系。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以及国家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前五名获奖选手给予奖励。对代表本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奖牌的选手和技术团队给予奖励。评选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市政府技能特殊津贴人员和北京大工匠,并给予其相应奖励或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委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