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足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不予取保候审。刑诉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为:1、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是管制、拘役或独立的附加刑;2、刑罚可能是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后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3、患病严重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4、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还未办结,有取保候审的需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诉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