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了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现在没有正式与临时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
所以,按照以前的说法,无论你是“临时工”(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还是“正式员工”,只要确立了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了,符合工伤条件,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社保里的一种,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也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申报工伤,那么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2、首先需要明确,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简单来说就是:(1)劳务关系的雇员是没有工伤待遇的。(2)雇员发生工伤可以要求雇主提供赔偿,但是雇主不需要负全责。(3)如果是第三人导致雇员受伤的,应该由雇主和第三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