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的追诉时效为六个月,追诉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发生后至被公安机关处理前的一定期限被称为追诉时效。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由调查、决定和执行三部分组成。
1、调查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机关调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收集证据、保守秘密和回避的规定。
2、决定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理结论过程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机关管辖权、证据、当事人程序权利、决定的种类和形式、决定的送达、当场决定、结案期限和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拘留和罚款处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主要是针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反交通,如妨碍教育、医疗等机构的正常运行,无证驾驶、酒驾等进行处罚,追诉时效按6个月计算,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等情况下会按程序调查取证,然后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就是执行,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