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家标准化改革之后,标准有这么几种:1.国家强制标准,必须要执行的。2.国家推荐标准,可以参照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的。3.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4.地方标准,还是推荐标准,凡是看见标准名称后面有个斜杠加T的,都是推荐标准。5.团体标准,这个T是“团体”的团,但是仍然是推荐标准。如果选择用,就要通过该团体的自律公约来进行约束管控,如果选择不用,也不能把你怎么样。要么就强制,要么不是强制就是推荐,推荐就是自愿性选择。好像没有专门的自愿性标准。这些推荐标准只有被国家法律条纹引用了,才具有强制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产生,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销售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