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一、商贸(贸易、电子商务)类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成人用品等)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3、包装材料等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白银、银制品、珠宝)等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试剂、化工百货等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电动车、汽车用品、汽车饰品、汽配、汽摩配件、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等)7、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电讯器材、电讯电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等8、机器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等9、电脑、计算机软件及配件、印刷制品等10、预包装食品等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等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建筑五金等14、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等)15、纺织品(纺织原料、纺织装饰面料、针纺织品等)16、酒店设备、酒店用品等17、化肥等18、初级农产品销售等19、户外用品等20、运动器材、健身器材等21、医疗器械(1类、2类、3类)。
二、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科技)类
1、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开发及销售2、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3、互联网工程施工、调试及维护4、互联网运营和推广,代理发布广告5、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批发兼销售6、安防监控产品的销售、施工及技术服务7、机电产品的销售安装及服务8、办公机具及办公耗材的批发兼销售9、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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